基于“对赌”与公司法强制规范管理的分析法律制度管理优势
发布日期:2019-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对赌”协议管理, 是当代公司法强制规范司法内容中的一部分, 它在企业《合同法》利益调节中, 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具有参考性、系统性以及相对性等特征。基于此, 本文主要从“对赌”与公司法强制规范的司法及仲裁适用要点两方面进行分析, 以达到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管理优势, 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关键词:“对赌”; 公司法强制规范; 司法及仲裁适用;
公司法强制规范的司法管理, 是社会商业交易法律约束的主要内容, 它主要是针对企业商业合作、合同效力、收益三者之间的调整程度进行调节, 在促进商业经济协调规划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为充分发挥公司法强制规范的司法管理的作用, 首要条件是明确司法及仲裁的适用范围。
公司法
一、“对赌”与公司法强制规范的司法梳理
公司强制规范管理, 是指依据《公司法》的相关制度, 对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利益、合同、义务三方的协调管理。更具体来说, 公司强制规范管理, 就是企业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 均衡调节的杠杆, 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规范性管理依据。[1]
“对赌”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期间, 部分条款之间出现了一些冲突, 从而只能保障企业单方面利益, 而造成合作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如, 企业进行某种具体的合同调整后, 将原来合同中对合作方的赔偿条款, 作为后期补充合同合作的主要方面, 企业的这种合同运用方式, 就属于“对赌”协议。
为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公平性发展, 国家必须结合实际情况, 全面进行企业公平合作管理, 继而促进社会公平, 维护企业发展的一般性规律。
二、“对赌”与公司法强制规范的仲裁适用范围
“对赌”与公司强制规范的仲裁适用范围分析, 为促进企业资源综合调整与运用提供了引导, 也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管理制度, 笔者将“对赌”与公司法强制规范的仲裁适用范围归纳如下:
(一) 强制性和任意性
公司强制性规范仲裁, 是指司法管理期间, 完全按照《公司法》管理标准, 对不符合公司管理要求的合同, 采取强制性裁决的过程。而公司“对赌”过程, 也正是利用企业合作条款, 对企业自身受损利益部分进行弥补, 从这一层面来说, “对赌”和强制性法律管理制度之间, 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甚至是违反法律的管理情况。若, 企业始终坚持着这样的管理方法, 又会增加企业合同法实际运用中的随意性, 对于企业来说, 是一种不合理的评价考核方法。
(二) 立法理念与规范层面
立法理念与规范之间的差异, 也是“对赌”与公司强制规范的仲裁适用范围分析的主要内容。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理念, 完全凭借企业单方面, 是否符合公司强制规范的仲裁适用范围, 作为立法评判的标准, 而缺乏对造成这一问题的背后因素的分析, 因而, 立法理念和规范性问题的探索上, 始终存在着立法规范性、立法条件之间规范度不一致的问题。若想要加强“对赌”与公司强制规范的仲裁适用范围之间的协调度, 就必须要在确立《合同法》核心地位的基础上, 适当调整理念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 这样, 才能够实现合理运用公司强制规范的仲裁制度, 优化社会商业法治体系的目的[2]。
(三) 适用空间性判断
当前“对赌”与公司强制规范的仲裁适用范围的分析上, 主要是从其行为与结果两方面上对其适用性进行判断。当前, “对赌”与公司强制规范的仲裁的判断条件, 以“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和权益人之间的利益”作为“对赌”存在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判断。
为确保未来企业商业条件判断中, 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综合, 需先对企业实施“对赌”的行为进行判断, 如果企业“对赌”行为, 并没有对企业内其他人造成利益和权利的损害, 则该种行为就不属于公司强制规范的仲裁适用范围内。即, “对赌”与公司强制规范的仲裁适用范围的分析上应明确企业“对赌”行为的空间可调节性, 继而实现双方公平合作。
(四) 适用条件判断
司法调节与分析期间, 对于“对赌”与公司强制规范的仲裁适用范围的条件判断, 也是其适用范围合理性判断的主要依据。一般来说, 企业自身合同条款管理与分析中, 如果存在着明显的自身利益维护, 或者协议性侵权行为, 则表明企业的协议, 违反了公司强制规范的仲裁的条件, 需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反之, 企业“对赌”协议, 就在公司强制规范的仲裁管理范围内。
三、结论
综上所述, “对赌”与公司法强制规范的司法及仲裁适用研究, 是社会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相互融合的表现, 它为社会资源公平分配提供了制度引导。在此基础上, 本文通过强制性和任意性、立法理念与规范层面、适用空间性判断以及适用条件判断, 对“对赌”与公司法强制规范司法, 及仲裁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因此, 本篇文章探究, 具有法律体系完善参考性价值。
参考文献
[1]沈永东.论“对赌”与公司法强制规范的司法及仲裁适用[J].北京仲裁, 2016 (01) :1-19.
[2]林恩伟.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D].宁波大学,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