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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亲去世后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季某丙、季某甲起诉称:我方和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季大叔于2013年4月3日去世,母亲谢大娘于1999年9月16日去世。位于甲市乙区XX小区4号楼二单元901号房屋是父母季大叔和谢大娘的共同财产,登记在季大叔名下。现请法院判令:我方和被告对甲市乙区XX小区4号楼二单元901号房屋依法进行继承。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季某乙答辩称:诉争房屋源系我们家原居住的Z单位宿舍,1983年拆迁,当时我们家共有父母、季某甲和一个孩子、我和女儿、季某丙、季某丁共八口人。拆迁共安置两个两居室和一个独居室,都在同一个楼里,分别是XX小区4号楼二单元901号(独居室)、303(两居室)、503(两居室)。后因季某甲结婚另有住房,早已搬离,户口也已迁出。现在季某丙占用当初安置的303号房屋,季某丁占用503号房屋。我的户口一直在二单元901号房屋,我就是该房的被安置人,该户我是户主,该房的装修、电话初装、电改、煤改电等费用均系我出资缴纳,我对诉争房屋享有无可争议的权益。入住后几年,我们得知房改售房消息,全家人就该房由谁出资以及对该房今后(继承权)期待权的分配协商订立了附条件、附期限的口头协议,约定:由于房屋改革鼓励职工买房,全家协商一致,同意诉争房屋由我出资买下,产权人为季大叔,房屋由公产转为私产,待父母百年后此房由我单独继承,其他子女无意见。此口头协议订立后,我的另外三个姐弟在1998年4月16日每人均签署一份意思相同的声明,明确表示同意此房由我出资购买,产权人写父亲季大叔,待父母百年后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此房由我单独继承。该三份声明进一步证实了上述口头协议的存在。在写上述声明时,诉争房屋尚未购买,我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离世,父母已病不能再正确签署意见,也不可能对购买后的房屋做其他处置。上述协议实际上成为我们四个继承人对出资买房和房屋期待权处分的附条件、附期限协议,期待权是指父母去世后对该房屋的继承权,条件是指由我出资购买,期限是指父母去世后,结果是指其他三个子女都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由我一人继承。现该合同所附条件已成就,期限已至,合同已生效,其他三位继承人应按口头协议和声明所表明的,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权,由我一人继承。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诉争房屋由我一人继承。
  被告季某丁答辩称:我同意季某乙的答辩意见,同意甲市乙区XX小区4号楼二单元901号房屋归季某乙所有。
  三、法院查明
  季大叔与谢大娘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季某丁。谢大娘于1999年9月16日死亡,季大叔于2013年4月3日死亡。1998年4月16日,季某甲、季某丙、季某丁各签订《房产继承情况说明》一份,载明:“XX小区4号楼二单元901号(一居室一套)房屋承租人季大叔,户主季某乙。季某乙的父亲季大叔母亲谢大娘曾多次表态:此房等二老百年之后,归季某乙所有。现在由于房屋改革,XX单位鼓励职工买房,经与父亲季大叔、母亲谢大娘协商同意此房由承租人之女季某乙出资买下。产权人为季大叔,此房由公产转变为私产,且承租人仍为季大叔,待父亲季大叔母亲谢大娘百年之后(即死后)此房(XX小区4号楼二单元901号一居室一套)由季大叔谢大娘之女季某乙单独继承,季大叔谢大娘其他子女无意见,请签字。”《房产继承情况说明》落款证明人处签有“老舅谢某甲”,季某乙称因证明人谢某甲不会写字故由其代签。庭审中,季某甲、季某丙、季某丁均认可《房产继承情况说明》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季某甲、季某丙称当初签字应该是签在信纸上而非打印纸上,季某乙、季某丁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2002年10月10日,季大叔(乙方)与甲市XX单位(甲方)签订《甲市XX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按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出售甲市乙区XX小区4号楼二单元901号房屋,实付房价款20591.93元,乙方一次性缴纳792.12元的房屋公用部位维修基金。购房款系季某乙出资,后该房屋登记为季大叔所有。
  此外,季某丁提供季大叔2000年3月15日的代书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季大叔,男,192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甲市乙区XX小区3楼二单元901号,身份证号XX小区。1、本人的基本状况:本人与谢大娘系夫妻关系,我们婚后有4个子女,大女儿季某甲,二女儿季某乙,三儿子季某丙,四儿子季某丁,本人和妻子谢大娘有位于甲市乙区XX小区3楼二单元901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此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我的妻子谢大娘多年前已经去世,本人现享有此房屋的60%的产权,我的四儿子季某丁一家人长期照顾本人生活、起居,在四个子女中所尽的赡养义务最多。2、遗产的范围和基本情况:①本人名下位于甲市乙区XX小区4号楼二单元901号房屋60%的产权;②上述房屋中其它物品,包括家具、家电等;③属于本人的钱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赔偿金等);④以及将本人拥有的全部财产;⑤属于本人的其他财产。3、遗嘱内容:本人去世后,由四儿子季某丁一人继承本人留下的全部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有异议,本人去世后的后事料理等事宜,由本人四个子女协商确定,他人不得有争议。”代书人刘某、见证人王某、阮某在该遗嘱落款处签字确认。审理中,刘某、王某、阮某到庭作证,证明该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但季某丙、季某甲、季某乙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季大叔2000年已生病无法完整表达个人意思。
  审理中,季某丁明确表示同意甲市乙区XX小区4号楼二单元901号房屋归季某乙一人所有,即使其对诉争房屋享有权益,亦同意给季某乙,判归季某乙所有。
  四、法院判决
  1、坐落于甲市乙区XX小区4号楼二单元901号房屋归被告季某乙所有,原告季某丙、季某甲、被告季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被告季某乙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2、驳回原告季某丙、季某甲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季某甲、季某丙、季某丁签订的《房产继承情况说明》,明确载明经季大叔、谢大娘同意,甲市乙区XX小区4号楼二单元901号房屋由季某乙出资购买,登记在季大叔名下,待季大叔、谢大娘去世后该房屋由季某乙单独继承,季某乙亦提供谢某甲作证证明季大叔、谢大娘知情并同意。后诉争房屋实际系季某乙出资购买,故《房产继承情况说明》系家庭成员就财产分割处理的协议约定,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季某甲、季某丙对此提出异议,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充分证据和理由,故不予采信。季某丁虽提供了季大叔的遗嘱,但经法院多次释明,季某丁同意诉争房屋归季某乙所有,故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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