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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涉及共同设立遗嘱导致的遗嘱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6-09-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共同立遗嘱纠纷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左辉在法院诉称:诉争房屋原系我和妻子陈琳共同所有,陈琳在20124月去世。妻子死后,我和左毅任、陈建国、陈毅军对房产分割一件不能达成一致一件,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将我和左毅任、陈毅军、陈建国共有的诉争房屋析产分割给我,由我给付左毅任、陈毅军、陈建国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该房产暂估价80万元。
 
二、被告辩称:
左毅任在法院辩称:我同意左辉的诉讼请求,我同意左辉享有房屋所有权,并要求折价补偿款。
陈毅军在法院辩称:一、本案的案由是遗嘱继承,左辉是立遗嘱人,是被继承人,并非房产的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房产。且本案遗嘱中确定的生效时间为左辉去世之后,现遗嘱没有生效,左辉去世前不能处置该房产。二、左辉和陈琳21057日就该房产立下共同遗嘱,此后四年多时间,左辉都没有提出异议和百年更请求,应该视为无异议,左辉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三、依照物权法第17条规定,房产产权人是陈琳,并且是陈琳单独所有。左辉的作法是对陈琳合法权益的侵害,不能被法律支持。四、左辉、陈琳和三个子女共同签署遗嘱,该遗嘱是一种共同遗嘱,认可人无权私自变更或者撤销,左辉要求析产继承,违背了立遗嘱人的本意,也侵犯了陈毅军、陈建国的财产权;五、立遗嘱的核心是保障三个子女均等分配财产。因此我不同意左辉诉讼请求,若法院判决房屋归左辉所有,我要求左辉给我70万补偿。
 
陈建国在法院辩称:一、左辉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二、本案案由是遗嘱继承,左辉是立遗嘱人,是被继承人,并非房产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房产,况且遗嘱写明生效时间是左辉去世后,所以遗嘱没有达到生效时间,在左辉去世前不能析产处置房产。三、本案的遗嘱是具有相互关联性质的制定遗嘱人子女为最终继承人的共同遗嘱,单方不能擅自改变。左辉单方改变遗嘱的行为违背了共同遗嘱设立人的意愿,侵犯了陈建国、陈毅军的合法权益。四、左毅任没有尽赡养义务。遗嘱时陈琳和左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性处置,左辉不能擅自改变。若左辉坚持分割房屋,我要求左辉给我70万补偿。
 
三、审理过程:
左辉和陈琳系再婚夫妻关系。左辉婚前有一子左毅任,陈琳婚前有陈建国、陈毅军两女。左辉和陈建国、陈毅军系继父女关系,陈琳和左毅任系继母子关系。21057日,左辉和陈琳共同立下遗嘱,内容为:左辉,离休干部,84岁。陈琳,离休干部,78岁。有长子左毅任、长女陈毅军、次女陈建国。因我二人年事已高,对家里的不动产三居室房屋一套,作如下的处置:一、在我们两个人全都死后,此房子归三个子女共有,只能出售,不许出租。收益收归三名子女平均拥有,为出卖金额的1/3。另外在本单元有地下室一间,我俩死后地下室归三名子女共同拥有,各占1/3。三名子女在和市场价格同等的条件下对三居室和地下室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老夫妻全部去世之前,子女没有权力处置此处房屋,不能把老人撵出。三、房产证暂时由我们保存,如其中一方去世后转交给另一方。
2012415日,陈琳去世。
2016110日,左辉持所述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析产分割,并明确要求分得房屋产权份额的二分之一,左辉坚持主张房屋归左辉所有,并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给付左毅任、陈毅军、陈建国折价补偿款。
庭审中,左辉提供了该房屋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显示诉争房屋于199897日登记在陈琳名下,证明该房产是左辉和陈琳的夫妻共同财产。左毅任对该证据没有异议。陈毅军、陈建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单人位房屋登记在陈琳名下,归陈琳单独所有。经法院询问,左辉、左毅任、陈毅军、陈建国双方认可左辉和陈琳在196787日登记结婚,涉诉房屋在1998年购买。
经法院释明,各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协商一致为170万元。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诉争房屋归左辉所有。
二、左辉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左毅任折价款28.3万元。
三、左辉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陈毅军这几款28.3万元。
四、左辉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陈建国折价款28.3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建国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法院所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系左辉和陈琳的夫妻共同财产。21057日左辉和孟会共同立有遗嘱,该遗嘱系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2012415日陈琳死亡,依照继承法规定,其遗产份额应当依照其遗嘱由左毅任、陈建国、陈毅军共同继承。鉴于诉争房屋系左辉和陈琳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左辉和陈琳共同立下遗嘱,但其系诉争房屋共有产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依照《继承法》第20条:“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之规定,左辉明确表示主张诉争房屋中其自由份额的所有权,应当视为左辉对其之前遗嘱的撤销。
依照民法理论,遗嘱时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核心精神在于尊重遗嘱人生前的遗愿处理其身后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况且,法律未禁止多人共同在一份遗嘱中表达遗愿,但遗嘱文本只是遗嘱人遗愿的载体,文本数目亦非法律行为数量的准据。
因此,陈建国关于左辉和陈琳共同所立遗嘱同时也是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共同约定,是左辉和陈琳不可拆分的共同法律行为,左辉在陈琳去世之后无权单方撤销遗嘱中有关内容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应采纳。
基于左辉已经撤销其有关涉诉房屋的遗嘱,左辉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占有诉争房屋较大份额所有权,且该房屋现由左辉居住使用,左毅任、陈毅军、陈建国也都同意由左辉给付相应的折价款,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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