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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建之名强拆房屋被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19-05-3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女士、毛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被告】某街道办、某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
毛女士与毛先生为母子关系,在浙江省某村生活居住,当地因项目建设对某村区域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因补偿问题毛女士、毛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一致,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久后,母子二人收到某街道办“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其一直居住的房屋为违法建筑,限其于2018年6月8日前拆除该房屋。
收到该通知后,毛女士、毛先生明知相关部门是以违建逼迫搬迁,却不知如何应对,最终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在京平律师的帮助下,毛女士、毛先生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没想到2018年6月21日早晨,某街道办组织相关人员将毛女士、毛先生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某市公安局也在强拆现场。2018年8月9日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京平律师当机立断,立即指导毛女士、毛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某街道办、某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21日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
京平律师据理力争,虽然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并未实际进行拆除房屋,但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1. 裁定驳回原告毛女士、毛先生对被告某市公安局的起诉;
2. 确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21日对位于某市某街道某村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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