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一定,如果有宅基地证则买卖合同无效,法z院会判返还宅基地和房屋给地主一方。如果没有宅基地证的话,法z院会驳回地主的诉讼请求,因为不属于法z院管辖,具体请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郭某与陈某签订《屋地转让合同书》,约定郭某将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号土地面积约120平方米转让给陈某。黎某、郭小某、郭大某主张郭某在转让时未取得家人同意,私自与陈某签订《屋地转让合同书》是无效的。另陈某在村内已有宅基地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上某号的土地没有办理产权证明,也没取得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显然涉案土地使用权是不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z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z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z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z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z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z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z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涉案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应由人民政z府先行审核、批准,核发证书。黎某、郭小某、郭大某与郭某、陈某之间就履行《屋地转让合同书》产生的争议应待人民政z府处理后再提起民事诉讼。据此,驳回黎某、郭小某、郭大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