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家加建的房屋要返还吗?
律师解答:都要一起返还的,但可以要求卖家进行补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梁某与杨某于2003年7月7日签订《协议书》,将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某号宅基地房屋转让给杨某,并约定交易价款为41万元,签约后,杨某支付了房款41万元给梁某,梁某亦将房屋交付给了杨某。据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涉案的广州市海珠区某号房屋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住宅房,其出让、转让等权益均受法律限制。杨某表示涉案房屋转让已经当地部门同意,应为有效的意见。因杨某未能对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宅基地房屋转让已经审批机构核准同意,故对杨某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因杨某并非该房屋所在经济联合社组织成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梁某、杨某不能买卖上述房屋。故梁某、杨某之间买卖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买卖房屋协议应为无效,对双方当事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梁某诉请要求确认其与杨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杨某在原宅基地房屋的基础上擅自加建的两层部份,虽然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及经合法登记,但因该两层必须依附于原来的房屋一起使用,故理应一起返还给梁某。
杨某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要求梁某返还购房款及给予赔偿或补偿,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无不当,故对于杨某已支付的转让款及房屋的改建装修投入,本案不作处理,由杨某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出广州市海珠区某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腾空后交还给梁某;杨某在搬迁时,不得拆除上述房屋内的固定镶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