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开发商与买卖人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性质?
问:如何认定开发商与买卖人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性质?
答: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常常出现保证金、押金或订金等字眼。定金是保证主债务得以履行的一种担保手段,其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合同为从合同,定金可以因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而执行定金罚则;而订金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有关订金的约定为主合同内容,给付订金即使一方有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行为也无罚则可言。可见,判断给付款项的性质至关重要。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断所付款项是否为定金的基本方法是(1)合同中关于所付款项的文字表述是否为“定金”若是“定金”,则依法适用定金的相关规则,若不是需要进一步判断;(2)若合同中关于所付款项的文字表述为“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则应根据合同中关于该款项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判断,若其中有“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约定,则可以视为定金。
来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 郭燕枝 杨心忠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