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恶势力团伙7名成员分别获刑
发布日期:2019-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亮等7人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零九个月至三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左右,被告人杨某亮开始经营“永信金融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等业务。之后,被告人诸某恒、邓某、杨某、诸某斌相继进入“永信金融公司”工作。自201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杨某亮、杨某纠集被告人端某、邓某、诸某恒、诸某斌、方某,以“零用贷”为名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亮提供经营场所和贷款资金,并分配贷款收益,被告人杨某负责组织被告人端某、邓某、诸某恒、诸某斌、方某寻找借款人及放贷、催收借款,被告人邓某进行记账登记并发送信息进行催收。7名被告人通过对借款人设置苛刻的还款门槛、要求借款人打双倍借条、收取上门费及高额逾期利息、克扣保证金等方式催收,逼迫借款人还款。对逾期不能还款的借款人采用上门喷油漆、贴欠条、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其打多倍欠条恶意垒高债务的手段索要钱款共计16.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亮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借款逾期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杨某亮、杨某、端某、邓某、诸某斌、诸某恒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