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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9-05-15    作者:110网律师

杨某与张某某于1986年12月认识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1987年,双方因家中房屋被烧后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1990年7月,杨某独自外出务工。××××年××月××日,杨某在外出务工期间与张某甲登记结婚。1995年杨某回到老家,但其与张某某的关系未能和好,杨某又独自外出务工至今。2016年2月17日,杨某以其与张某某分居20余年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解除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2016年5月12日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杨某与张某某离婚的判决。2016年7月15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5日,杨某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张某甲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杨某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未登记结婚,属事实婚姻关系。而杨某在与张某某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张某甲领取结婚证,并在一起进行夫妻生活,属于重婚。但该重婚情形在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与张某某离婚时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杨某解除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后,杨某与张某甲的婚姻已不存在无效情形,双方系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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