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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规制研究
发布日期:2019-05-13    作者:张梅律师
一、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概述
( 一) 垄断诉讼的主体资格
从广义上讲,公益诉讼包括由国家机构发起的诉
讼以及由私人或社会团体发起的代表诉讼。我们必须
了解到垄断公益诉讼是从发达国家获得批准的。在排
他性的情况下,这种诉讼主体监管相当模糊,并反映在
“垄断行为丧失”的间接损失中。
( 二) 反垄断案件中的权责主体
目前,中国有三大反垄断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
构: 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虽然他们通常有自己的反垄断领域,但他们仍然
受到了学术界的影响。此外,在理论上知识产权的反
垄断案件与垄断行为的先决因素和知识产权的存在密
不可分。在实践过程里,与识别和管理滥用知识产权
相关的独家行为和需求是非常专业的执法团队。
二、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 立法零散
除了要求明确规范反垄断法原则和工商业反垄断
机构滥用知识产权的原则外,其他知识产权反垄断执
法机构也享有管辖权。在这种细分的立法模式中,知
识产权监管制度的滥用不统一,知识产权反垄断机构
的权力和责任分配不明确。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制度
设置有可能要出现相互冲突的规则,不完整的规则,还
有机构之间的相互争议和纠纷。总而言之分散的立法
不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
( 二) 相关部门规制的缺失
目前,有关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只
是规定了工商界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要求。现行
法规主要规范的是专利池建设后的相关垄断行为,而
不规范专利池的建立过程。现在的监管只能在专利池
建立以后进行后期监管,并且缺少事先的报告和审查
程序。
( 三) 公益诉讼制度的不完善
“反垄断法”的实施必须分为两类: 反托拉斯法的
执行与反垄断法的公开执行。其他弱势企业或消费者
也应有权采取反垄断措施来保护受害者垄断行为的合
法权益。但是,在某些系统设计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
保护组织作为反托拉斯诉讼的代表,可以对垄断者提
起诉讼。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等弱势
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的建议
( 一) 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反垄断规制
的关系
长久以来,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监管和知识产权滥
用之间的关系并未得到明确解释。当前对于反垄断监
管和知识产权原则性规定的反垄断法,也没有区分知
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客观地说,反垄断法排除制度会产
生误导。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和反托拉斯法规之
间的关系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存在,但知识产权并不一
定导致滥用和反托拉斯法监督和知识产权是一种东
西。平行关系前者是公法的行政权力,后者是私法的
产权,滥用知识产权应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 二) 统一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类型以及构成
要素
滥用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别是司法组织和执法机构
识别垄断行为的先决条件。确定明确包括哪些类型的
知识产权滥用,定义滥用各类知识产权,或滥用诸如执
行对象和充当反托拉斯执行机构可以创建分析组成的
指南。提供明确的执行指南。在正式的情况下,在本
文中,我们认识到存在与非法合并相关的问题,应归类
为知识产权滥用,例如建立限制知识产权竞争的专利。
( 三) 明确执法权责并提高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
规制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目前由三
个部门组成。草案中也拟定了反垄断滥用知识产权的
指导方针。这三个部门的执法情况将会继续下去。因
此,为了防止推动建筑物或者争夺管辖权的情况,要制
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滥用和反垄断指导方针,方便划分
各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四、总结
建立健全良好的法律,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利和
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程度,妥善平衡知识产权的合法
权益与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来
限制和防止知识产权在效率范围以内的滥用具备前提
意义。文章摘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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