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若干问题的修订意见(200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若干问题的修订意见
(2002年10月8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于2001年7月联合印发,供大家参考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座谈纪要》规定的某些问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经研究,现修订如下:
1.《座谈纪要》第27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修订为“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座谈纪要》第30条规定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之一的“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修订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
3.《座谈纪要》第3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重大损失”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达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修订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座谈纪要》第35条规定放纵走私罪“情节严重”情形之一即“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修订为“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