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若干问题的意见 |
来源: 日期:2011-09-05 |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给在逃人员一个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在逃人员自动到司法机关以及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自首的,依照本意见的规定给予从宽处理。 二、在逃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方式投案,本人在十日内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经亲友教育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均视为投案自首。 三、法定最高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间一般不采取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处理时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能配合诉讼顺利进行,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 (二)退清赃款或违法所得、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 (三)因民间纠纷或一般琐事引发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并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但已经提供有效担保,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虽未达成协议,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较轻,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实际支付的赔偿款高于被害人一方依法可获得的赔偿数额的。 (四)其他符合刑事案件和解规定的。 四、公安机关依照本意见对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羁押、撤销案件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将涉嫌犯罪的情况及有关法律文书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监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所有公民都有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应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线索。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司法机关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抓获重特大逃犯的,将给予重奖,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意见适用期间发现在逃人员犯新罪的,适用本意见时从严把握。 八、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各自上级机关。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