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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9-05-06    作者:丁嫣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甲的行为属于上述六种情况之一,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合乎法律规定,甲只能选择接受。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甲存在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单位需要承担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甲对公司决议不服,甲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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