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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离婚时主张分割,法院最终认定为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9-04-29    作者:孙新律师
【引言】
多年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矛盾频发,没有办法协议离婚,最终选择对簿公堂。一方主张另一方婚前所购婚内还贷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认定购房方为房屋所有人。
【案情简介】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潘某
被告:秦某
潘某(女)与秦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举办结婚仪式并于当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没有生育子女。2005年,秦某于某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秦某购买以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秦某,首付款30余万元,向银行贷款90余万。从结婚登记之后的第一次还款至起诉之前的最后一次还款,双方累计还款金额为84.42余万元。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诉争房产归秦某所有,剩余房贷由秦某自行偿还。秦某给付潘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补偿款九十二万余元。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是否应当对没有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支付补偿款。
首先,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有矛盾。本案中,涉案房屋应当是秦某婚前购得的房产,但因为诉争房产属于按揭买房,因此用于房屋还贷的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婚后还贷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判断。法律考虑到多方面因素,一般会综合所占份额、经常居住方等因素判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本案中,诉争房产登记人为秦某,并且属于秦某婚前购得,因此最终认定房产所有权归秦某获得。
另外,离婚诉讼中如果己方有参与对方婚前所购房还贷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结语】
离婚诉讼很多都是涉及房产分割问题的,若想要证据更大的财产权利,应当综合各项证据,提出最佳的诉讼方案。若您遇到此类法律纠纷的,可以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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