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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19-04-23 作者:
蒋艳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通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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