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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程序、股权转让解除函的应对、法定解除等归纳总结
发布日期:2019-04-22    作者:石文辉律师
时间:2019422
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
团队负责人:石文辉
 
2019419日下午,盈辉律师团队集体研讨会正常进行,本期主要内容为公司担保程序、股权转让解除函的应对、法定解除等归纳总结。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将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归纳总结】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何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如何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实践中,在没有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方已经将股权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因受让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转让方经常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但大多解除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大多数原因是难以证明合同目的确实无法实现。那么,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处理:
首先,受让方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催告后受让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转让方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或者起诉要求受让方履行付款义务。
其次,受让方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如受让方已经履行完大部分付款义务,并且表示愿意继续履行的,则并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如明确表示或者以实际行动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则可以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再次,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如受让方违约的后果及损害不能得到修补,可则以认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三、股权转让合同中,违约方接受到守约方解除函应如何应对?
股权转让实务中,往往约定守约方在达到某种条件成就时,有权单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即守约方向违约方发送解除函。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约定异议期间的,违约方需要在异议期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函的无效,使得股权转让合同继续履行。同时,提供证明合同并未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合同目的可以实现、解除合同存在对双方代价太大方面的证据。
(二)未约定异议期间的,违约方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函的无效,使得股权转让合同继续履行,理由同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确定解除函无效的期限只有自收到解除函之日起3个月内,超出期限存在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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