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未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确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导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有无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还需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交通管理部门未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12年2月23日下午13时许,原告张某某甲无证驾驶一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并载有两人,由北向南行驶到河堤乡孔庄南一小柏油路十字路口时,与被告张某某乙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某某甲摔倒受伤。原告张某某甲受伤后被送到A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17664. 71元、交通费600元。2012年7月11日,经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张某某甲车祸伤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4%构成10级伤残;原告张亚彬右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器取出术所需费用约为6632元;鉴定费700元。B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唯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张某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717.39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均未报警,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依法推定原、被告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邦网律师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有无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还需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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