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发布日期:2019-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本罪: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法律 教育 网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需要说明的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不要求身份证明本身是虚假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还包括使用虚假的保证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骗领信用卡,还包括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的信用卡。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