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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鲍锡亮等30人涉黑案
发布日期:2019-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何方瑜 徐睿)  4月17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鲍某亮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鲍某亮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汪某海、胡某财、欧阳某、黄某、方某文、某玉、张某等7名骨干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至四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其余22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鲍某亮以老乡、同学、朋友等为纽带,陆续网罗纠集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鲍某亮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汪某海、胡某财、欧阳某、黄某、方某文、某玉、张某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其余22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鲍某亮作为组织领导者,被手下成员称为“亮哥”“鲍总”“老板”。该组织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供鲍某亮个人及组织成员使用。其中,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该组织在彭泽县浪溪镇多个矿区非法经营柴油,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90余万元,仅在宏浩矿业南采区就非法获利达70余万元。为寻求庇护,维护自身的生存发展,该组织用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保护伞”(另案处理)。被告人鲍某亮及其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形成了对彭泽县浪溪镇矿山货车加油业务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彭泽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鲍某亮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部分彭泽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干部群众,被告人家属等共计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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