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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分手费却久拖不给,诉求终被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9-04-18    作者:110网律师
母借款筹集。赵女士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精力,并支付装修费4万余元。赵女士与梁某在婚礼筹集前曾同居居住,期间为帮助梁某父母偿还借款,向梁某母亲转账5千元。2013年,因双方产生矛盾,协商分手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分手,房屋一半作为分手费归赵女士所有,并出具欠条载明梁某前赵女士30万分手费。一周后,梁某出具补偿款书面凭证约定自己将给付王女士30万分手费。后因梁某一直没有支付分手费,赵女士无奈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女士三十万元。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梁某是否应当给付赵女士30万元的分手费。
庭审过程中,梁某辩称自己当初承诺给付赵女士30万分手费,是因为收到了赵女士胁迫。但是梁某一是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二是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梁某应当对自己所做出的行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恋爱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双方没有法定关系,一般涉及金钱往来都会按照合同纠纷处理。本案中赵女士与梁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欠条以及之后的补偿款书面凭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并且此项分手费的计算也因王女士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以及一定的资金,在双方同居期间也花费了一定的金钱。所以梁某应当依据相关的约定给付分手费,承担自己的责任。
【本案结语】
司法实践中,主张恋爱分手费的诉求是否能够被法院支持,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加以判断。当您遇到与本案案情类似的情况时,建议咨询诵盈律师,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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