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雁峰区法院公开审理周兴华等31人涉传销案
发布日期:2019-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汤研科 王燕) 2019年4月9日至10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兴华、牛艳、高东等3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兴华所组织、领导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是以杜冬(已被抓获,尚未移送起诉)为A级领导,周兴华、张闰、马鸿祥(在逃)为B级领导,牛艳、赵义果等人员为骨干的有组织、有分工,结构完整、分工明确的传销犯罪组织。该组织自2017年8月从江西省宜春市转移至湖南省衡阳市后,以销售虚构的“黄玺”保健品为名(每份产品价格3900元),采取以恋爱、找工作等为由,将新人骗至衡阳市,并在将新人带至其传销窝点后,强行将新人扣留,并将新人的随身物品及钱财予以搜走,强迫新人被动学习传销知识,诱骗新人购买传销产品和加入其传销组织。如遭到新人抵触或者反抗,则对新人采取言语辱骂、体罚虐待、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新人出钱购买产品,如新人仍不服从,则采取直接搜刮的方式,将新人身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中的钱财全部搜缴,然后将新人押送离开衡阳。截止该组织被公安机关侦破时止,该组织在衡阳市内已建立传销窝点8个、发展成员60余人,被非法拘禁人员达10余人次(目前查获数据),其中,被采取体罚虐待、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新人购买产品、加入组织的人员4人,被采取体罚虐待、暴力殴打等方式搜缴财物的人员1人,剩余5人尚处于被非法拘禁阶段即被公安机关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兴华、张闰、牛艳、赵义果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周兴华等31被告人为达到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兴华、张闰、牛艳、高东、赵政科、赵义果、刘国礼、尹延坡、杨飞、胡启鹏、毕研茂、万祥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还构成了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公开宣判。
部分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