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甲等11人涉恶案件
发布日期:2019-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孔德明 李进) 4月9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甲等11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黄某勇、王某戊、彭某发、王某己和杨某烨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某小区内多次强迫交易,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豪、桂某辉、刘某华和王某、杨某烨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参与寻衅滋事三起,参与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参与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参与寻衅滋事一起,参与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参与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豪参与寻衅滋事三起,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辉参与寻衅滋事一起,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华参与寻衅滋事二起,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彭某发、黄某勇、王某戊、王某丁、王某己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均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涉案被告人较多,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据悉,该案11名被告人中,王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乙、汪某豪、王某丁分别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