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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可代表业主要求开发公司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
发布日期:2019-04-11    作者:110网律师
海通业委会是海通大厦业主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海天公司系海通大厦的开发商。该大厦于20079月建成并交付使用,建筑总面积40670平方米,海天公司亦系海通大厦内101室、201室、301室、401室房屋的业主,其于2011426日与第三人京妆公司、案外人刘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及刘,租期自201151日至20261030日。目前401室由第三人管理、使用。
海天公司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附件三中载明海通大厦物业管理用房属于未计入公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和建筑部位。海天公司建设该大厦的规划中并无物业管理用房的部位。房屋竣工交付后,海天公司亦未向业主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用房。目前物业公司所在的办公场所房屋均无相关产权证。海通业委会20113月起向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监察大队、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要求对海天公司未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处理。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时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产权,移交后的房屋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设备用房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房屋应予以明确。
现海天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向海通大厦的业主提供具有产权的、面积为162.68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海通业委会作为该大厦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要求海天公司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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