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引领社会风尚
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性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制作要求,但不能因此故步自封,而应当以严谨的态度、科学的方法以及准确的语言进行释法说理。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又要注意把法外因素合理地纳入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以此发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指引作用。
近年来,重大、热点刑事疑难案件逐渐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这既是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的殷切希望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也是刑事司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在此背景下,人民群众的聚焦有所倾斜:不仅关注刑事司法的裁判结果,更关心其裁判过程。对于刑事司法的关注点从“唯结果论”到“过程论”,体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整合。这就给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要求。对此,一个重要的切入口就是刑事裁判文书。
当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公开已步入法治快车道,为把动态的刑事司法过程转化为静态的书面文字,我们还应当在其释法说理上下功夫,这既符合成文法国家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也能够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因此,通过制作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引领社会风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就裁判文书说理改革作了明确要求。这反映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意义。在此,如何进一步“深入浅出”,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就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价值追求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成为公众认同的主要载体。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刑事法官应当着力描绘这样一幅图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事实是什么?有哪些证据材料可供使用?通过审查后哪些可以成为证据?对于争议焦点的理解是如何展开的?如何进行刑法适用?这些都应当涵括于刑事裁判文书,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提升公众的“获得感”。
第二,实现预防目的的必经之路。刑罚兼具报应与预防之目的已成为共识,但实现这一目的绝非仅凭学术理论的教化,而须借助于实践推进。就预防目的而言,只有依托详细严密的说理论证,才能让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信服,并积极接受改造;只有清晰展现刑事法官找法—释法—用法的逻辑思路,才能为他人提供可供参照的行为准则,有效发挥刑法的裁判机能,从而实现预防目的。
第三,彰显刑事法治的重要意义。刑事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将刑罚权的行使纳入法治轨道,并重视司法程序的形式价值。这既体现思辨理性的张力,也表征实践理性的规范。释法说理的刑事裁判文书正是两者的最佳平衡点,刑事法官通过裁判理由的论证表达其对刑法个罪构成要件的教义学解读,以体现刑法解释的张力;通过将刑事诉讼各环节涉及的情形呈现在事实部分,以表征刑事诉讼的规范。这两点恰是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一体两面。
在此,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刑事裁判文书:不能仅满足形式上的规范性要求,更应当形成释法说理的逻辑印迹。
其一,重视刑事裁判文书用语的准确性。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目标是要接受公众查阅,如果用语不当则会使其应然效果大打折扣。一般而言,字词句的恰当使用、短句和长句的优化组合以及适量的修辞表达是文书用语准确性的基本表现。与此同时,刑事法官需要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把握裁判文书用语的准确性,尤其对于重大、热点刑事疑难案件更要注重规范用语的使用。
其二,凸显刑事裁判文书行文的逻辑性。面对不同刑事案件,行文书写方式不一而足。为把刑事案件的事实说清楚,一人一罪、一人数罪以及多人数罪的行文方式应当加以区分。一般而言,多采用顺叙法,但也要根据行为人及其行为综合采用插叙、补叙等方法。这不仅为刑事法官释法说理提供事实性基础,也为公众查阅及研究案件带来极大便利。
其三,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论证的有效性。三段论的逻辑推演因逻辑严密而著称,但主要缺陷是法律的功能性缺失。这就要在三段论的逻辑框架下,关注后果考察、价值判断以及利益衡量等方法,加强逻辑结果的有效性,从而实现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展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既要重视法定量刑情节的规范意义,也要考察酌定量刑情节对于个案的积极作用。在刑法个罪构成要件之内,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可能情况,并有力论证其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以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论证的有效性。
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性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制作要求,但不能因此故步自封,而应当以严谨的态度、科学的方法以及准确的语言进行释法说理。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又要注意把法外因素合理地纳入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以此发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指引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