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医疗事故律师推荐案例怎么才能追究医生的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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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某甲、某乙因某巳死亡诉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已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xx市xx区XX医院赔偿某甲、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3756.44元。某甲、某乙不服该民事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9月16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某巳的死亡是因被告人某丙、某丁、某戍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甲、某乙对被告人某丙、某丁、某戍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市区XX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某乙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某巳的死亡系因被上诉人某丙、某丁、某戍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上诉人因某巳死亡诉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和本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标题:某甲、某乙等与某丙、某丁医疗事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