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5年5月8日,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国药科大学地铁站路段,撞到过马路行人X某,造成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X某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右上门齿缺失伤,住院治疗9天。X某伤后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2689.25元(其中口腔医院种植上前牙费用1430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35元、护理费540元、误工费1556.67元、交通费100元,合计25200.92元。事故发生后,丁某已垫付医疗费8382.95元。
2016年2月,X某委托我所律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赔偿其伤后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认定合理的损失部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