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实际控制人过错对案外人造成损失,所有权人赔偿后,有权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我爱我家公司与张某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经法院认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某委托我爱我家公司代理并授权我爱我家公司以其名义出租房屋,免租期内租金作为服务费从承租人所付租金中扣除。法院认为,该免租期内租金实质为委托人支付受托人的报酬,双方之间看似构成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但从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条款来看,即:“如免租期满,我爱我家公司仍未能促成成交,我爱我家公司将按照一个月的委托租金(净得)赔付张某”,而该约定又不符合我国合同法有偿委托合同,关于因受托人的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特征。故双方所签的合同为普通的民事合同。
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3日交接房屋时,地漏等设施均完好无损,在我爱我家公司实际控制和管理房屋期间出现房屋漏水致案外人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我爱我家公司主张免责,应举证证明漏水系房屋设施自然损耗所致或我爱我家公司在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前已履行了通知维修义务。否则,张某在对案外人进行赔偿后,张某有权向我爱我家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