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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买卖吗 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4-04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导读:农村房屋宅基地基本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批后建造的,它的具体用途就是给为农村居民解决基本的居住需求而修建住宅所用,那么在生活中农村房屋宅基地房屋可以买卖吗?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买卖农村宅基地违反法律政策致使合同无效
2015年8月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签署《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三团村XXX号、123号自建房约181平方米转让给原告,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00元。原告当天支付被告35,000元定金并支付给介绍人江某及见证人方某中介费、见证费共计6,000元。同年9月24日,在江某、方某的见证下,原、被告重签《房屋转让协议书》,原告又支付被告房款150,000元,被告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同年12月,原告装修房屋受阻,双方发生冲突纠纷。后经派出所出面协调,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房款并赔偿原告损失。2016年3月12日,被告在支付原告13,000元后,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声明“因房屋买卖欠原告人民币185,000元,本人保证于2016年5月15日归还80,000元,余款至2016年8月12日结清,如出现归还逾期,一切后果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讼来院。
法院判决: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房款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标的物为农村宅基地房屋,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原告并非系争房屋所在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得到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故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属无效。原告与被告协商就系争协议书不再继续履行达成一致,并由被告出具保证书确定应归还原告的款项数额,被告应当按照保证书约定支付款项,其未能按约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8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买卖吗  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因熟悉法律相关知识,非本村村民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案例有时有发生,所以,这个问题也是许多人想要咨询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但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因由于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由此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后,有时就有口难辩了。所以,在此建议有涉及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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