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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国家赔偿终结违法强拆!
发布日期:2019-04-02    作者:丁嫣律师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许某某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行政赔偿一案在江苏省南京市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将合法房屋作为违建直接强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据实际赔偿时点的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方式等内容对许某某给予行政赔偿。


此案具有重大的判例价值,其核心意义在于两点:其一,政府违法强拆,必须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以补偿程序规避赔偿责任;其二,赔偿必须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本应依《条例》享有的补偿权益,要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以赔偿形式得以落实。 

央视网消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行政强拆也颇受诟病。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27条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拆迁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日前刚刚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政府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申诉案件,这起案件当庭宣判,判决政府行政强拆违法,赔偿申请人合理损失。


申请人许水云是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的居民,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许水云家的两个门面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
 
申请人许水云:“他说先拆掉,再补偿,我就是不同意,我说哪有这样的道理,我不同意就来强拆了。”补偿未谈妥即被强拆向法院申请赔偿。




许水云的两套房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而且由住宅改为门面房进行了出租,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婺城区政府认为应该按照住宅进行补偿,而许水云一方认为应该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虽经答辩人多次上门工作,但申请人一直坚持按营业房来补偿,营业房要有非常严格的认定标准,正如答辩人前面所言,对于无证房,在历史上是不给补偿的,我们现在也是结合实际情况,无证房可以参照有证房进行补偿,但不能改变用途,不能以营业房进行补偿。”




 
双方没有谈妥补偿的问题前,许水云的房子即被强行拆除。许水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再审认定行政强拆违法须赔偿
 
案件经金华市中院和浙江高院两审判决,均认定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对于许水云提出的依据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请求均不予支持,许水云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月25日,这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水云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许水云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长耿宝建:“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全面赔偿责任,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以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功能,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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