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魏某在上海西蜀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期间,魏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声明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之后,魏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公司赶紧为魏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经认定,魏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于是魏某家属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该中心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由于领不到工伤保险待遇,魏某家属就本案诉争等事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魏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放弃社保声明无效,这钱公司得赔!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公司主张魏某曾以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公司未为魏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但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无权放弃,故魏某出具的声明书违反法律规定。现公司未依法为魏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魏某发生工伤,应当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分析说法: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1、员工放弃社保声明是否有效?2、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再补缴工伤保险是否有用?3、员工放弃社保,公司是否该赔偿工伤待遇?下面做个简单分析。
首先,员工放弃社保声明肯定是无效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强制性义务,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放弃,也无法用声明或协议方式免除该义务。
其次,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再补缴工伤保险是否有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里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中,社保部门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员工放弃社保,公司应该赔偿工伤待遇损失!如上分析,员工放弃社保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生工伤事故,因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公司得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