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员工自愿不缴社保 员工生病公司照样需要赔偿医疗费损失
员工自愿申请公司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据此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属于违法。
江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某公司赔偿李某因未参加社会保险造成的医疗费损失4.3万元。
13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2010年4月,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李某等员工向公司递交申请,内容为:
“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
据此,某公司未为李某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同年11月,李某因脑出血、肋骨骨折等疾病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9753.32元(其中61869.96元属于社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
因未能获得社保支付,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61869.96元。
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关于社保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应优于一般约定,李某申请不缴纳社保,并承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
李某主张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其无法由社保基金报支的医疗费,应由某公司承担。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因此,李某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某公司以此为由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的合意行为无效。
对于该无效行为发生的原因,某公司及李某均有过错,从照顾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等实际情况出发,判决某公司承担李某因未参加社会保险未能得到社保支付的医疗费43000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