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教授谈英国保释制度:借鉴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今年10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保释制度考察团赴英国进行了为期8天的考察。这一活动是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与英中协会合作的第二个项目。虽然是以民间机构的名义组织的,却有相当数量的官员参加,因而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为了全面介绍英国的保释制度,记者专门采访了这一活动的组织者陈卫东教授。
记者:陈教授,我于今年初报道了由您牵头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英中协会关于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的合作项目。现在,您很快又与他们进行了第二次合作,请问组织对于英国保释制度的考察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目的,或者说,有没有一个具体的立法或者司法背景。
陈卫东:可以说,组织这样一个考察,是基于对当前我国超期羁押的现象比较严重而试图探究一种出路。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的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中,有三个问题显得特别突出: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从社会影响度来说,刑讯逼供受到媒体的抨击,而律师辩护难有广大律师的呼吁,相对而言,超期羁押受到的关注相对较小。超期羁押,对于重罪嫌疑人来说,由于久押不决,给他们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痛苦;对于轻罪嫌疑人来说,则有可能使其羁押期限超过了判处的刑期,给司法带来了极大的尴尬与被动;对于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判罪的嫌疑人来说,则侵权性质更是不言而喻。
由此我们考虑,为了改变这样一种现象,同时既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又不侵犯人权,借鉴英国的保释制度或许是个出路。
记者:谈到保释制度,我们不由想到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它们在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功能方面有什么不同?
陈卫东:我国没有明确的保释制度,相应的制度是取保候审。当然,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英美法系的保释制度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保释制度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比取保候审要宽泛得多。但两者在提供保证、让犯罪嫌疑人从羁押中走到社会中来的做法是一致的,其诉讼目的也是共同的。更重要的是,这种借鉴在法律上是不存在障碍的。可以这样说,借鉴保释制度,就是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记者:在我的印象中,英国的保释范围是相当大的,到底大到一种什么程度?
陈卫东:从理论上说,在英国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保释,而不考虑罪行的严重与否。这与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不同。据美国律师协会介绍,在美国,谋杀、恐怖、有组织犯罪、国际走私犯罪均不予保释。在英国,他们一般不注重探究法学理论,但对于保释,他们却有着两条深厚的理论基础:一是任何公民都享有自由权。即便是存在着犯罪嫌疑,仍然应当尽量保证公民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人的自由。二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在依法判处有罪以前,都是无罪的,因此在等待法庭审理时,应享有自由的权利。英国luton大学John
Pitts教授进一步阐释说,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它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既然是权利,就不是司法机关恩赐的,而是依法享有的。基于这样一种执法理念,英国保释的范围自然是很广泛的。
记者:那么,英国保释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样的?
陈卫东:1976年,英国颁布了《保释法》,可见他们对保释问题的重视。其基本程序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警察赶到现场实施逮捕,迅速将被逮捕人带到警察局,由拘留警官决定是拘留还是保释。嫌疑人在警察局呆的时间至多不能超过24小时(经更高一级机构同意,可以延长到36小时,但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第二天一定要送到治安法官面前。第一次在治安法院出庭,首先解决保释问题,由检察官与辩护律师陈述意见,治安法官决定是否保释。控辩双方都有权向巡回法院上诉。但控方只享有有限上诉权,即5年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与偷车犯罪案件。就程序而言,犯罪嫌疑人还有权向高等法院上诉,即有两次上诉权。如果法庭决定不保释,其决定羁押的期限一般为20天。据了解,对于庭前羁押罪行最严重的羁押期为182天,中等严重的为112天,轻罪的为56天。但是,关押每过28天审查一次,根据情况变化加以变更。所以说,英国审前程序较短,并有法官的充分参与。我们注意到,在英国,警官和法官同时拥有保释权,检察官只有反对的权力,没有决定的权力(而在美国,只有法官才有保释权)。
一般说来,保释分为拒绝保释、有条件保释和无条件保释。拒绝保释有三种情形:第一,保释期间可能重新犯罪。这是由被告以前的经历与此次犯罪的性质决定。假如被告以前被保释曾经逃跑过,那他很有可能被拒绝保释。第二,保释期间逃跑(比如不按时出庭)。第三,干扰证人。无条件保释是指只要出具保证不妨碍侦查的保证书即可。有条件保释是指宣布保释的同时宣布几条要求。比如不得同哪些人接触,不得干扰证人等。被保释人做到以下几点即可取得保释:1.有一个明确的住址。2.每天上午到当地警察局报到。3.法院可以强加宵禁(晚上不能出去)。4.缴纳保释金。担保只有财产保。至于保释金数额,则完全由法官根据嫌疑人的财产、犯罪轻重等情况决定。在英国,实行财产保,即缴纳保释金的案件并不多,大约占10%,大多数案件出具保证书即可。5.有防止逃跑的安全措施。6.符合保释支持计划(政府推行措施保证被保释人出庭)。
记者:通过对英国保释制度的考察,您认为最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在哪里?
陈卫东:我印象最深的是他们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保释保障机制,包括设立保释支持机构以及各种保释监控措施。比如有未成年人保释支持小组这一机构,这是一个由警察、教育监管和医疗部门参加的组织,对地方政府负责,工作机构的经费由这些组成部门支付,也有中央部门拨款。这一机构须保障对被保释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被中断。有时也可将被保释者放在社区志愿者家里看管。再比如,对于获保释无家可归者、或殴打家庭成员、或法官不相信家庭能防止其重新犯罪者,则建立了一个“拘禁旅馆”,白天可以出去工作、会见亲友,但要事先告知。但晚上11点以前必须回来。未成年人很少被羁押。即使被羁押,也与成年人分开。他们还有一种保释在家的做法。当然,这有赖于科技的发达。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一种电子系统进行监视,被保释人离开200米即自动报警。
对于如何借鉴保释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步着手:第一步,未成年人犯罪。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偶发性,主观恶性小,很少预谋。且有监护人,不易逃跑。第二步,从未成年人犯罪推进到罪行不是很严重的成年人犯罪。要制定出跑与被抓相比,其付出的代价更大的措施以促其不跑。第三步,推进到比较严重的犯罪。此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身份,一般不会跑;还有有自己的实业、不动产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容易对他们进行控制。
我们可以选择一定的地区进行试点和培训,以扩大司法界对保释制度的了解。当然,同时须建立一整套保释支持措施。我中心还拟于明年4月份在北京召开一次大型保释国际研讨会,以引起更多业内人士对这一制度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