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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三)
发布日期:2019-03-22    作者:丁嫣律师
三、索要分手费被判无罪
虽然分手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只是单纯的索要分手费,不夹杂非法的恐吓等威胁手段也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案例:因无胁迫或威胁情形索要财物,被告人被判无罪【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号 】


自诉人邹某某诉称,自诉人邹某某与被告人谢某于2006年底认识,并开始交往。因谢某在交往期间好逸恶劳,不断对自诉人提出一些物质上的要求,自诉人决定与其分手,并答应以分手费名义给其3万元,并与其签订了互不纠缠协议。然而,被告人先后采用割腕、到单位、到自诉人合法妻子处闹事、率众人进行人身威胁等极端手段干扰自诉人生活。2008年9月2日,其纠结社会上的人来自诉人公司闹事,逼迫自诉人按照其意思写下10万元借条,须在2010年12月底付清。


法院认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在邹某某打借条时对其有威胁或者胁迫的情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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