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二)
二、索要不成以其他手段相威胁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客观行为条件:
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因此,如果索要分手费时采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财物利益,该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案例一:被告人以纠缠骚扰被害人及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为手段索要10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7)京01刑终57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区锦秋家园、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杨某的单位等地,以与被害人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采取纠缠、骚扰杨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胁杨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杨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后于2016年1月21日,在海淀区学院南路清鑫泉茶馆收取杨某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
经查,上诉人王某所提其没有向杨某索要过钱款的上诉理由,在案的通讯记录和截图证实,王某给杨某发信息“钱打卡里,各自安好,这是我的底线。”“算了,11万,同意分手。”“我不觉得我狠,分手的正常都是20起,我认识的,没有比这低的,所以我还会要的,你要有心理准备,何况我和你在一起的时候,也不是为了钱,但现在你只能给我钱了。”“给我留100,这是我的底线,然后各自过各自的生活……”等等,上述证据证明王某确有向杨某索要钱款的目的和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杨某退赔人民币七十万元。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以曝光被害人裸体照片为要挟索要4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6)一中刑终字第0299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某自2006年3月以来,以向被害人何某(女,21岁)的父母发送被害人的裸体照片相要挟,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人民币4000元。遭到被害人何某拒绝后,被告人石某又发电子邮件给被害人何某的母亲宋某,利用自己手中有何某的裸体照片相要挟,向宋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2006年5月13日,被告人石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隐私,敲诈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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