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之所以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有能力清偿债务而拒不履行,甚至恶意转移财产、放弃其到期债权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