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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问题
发布日期:2019-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问题:
  【例题·多选题】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9-2-61)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使得假币有进一步流通的可能,构成使用假币罪。另外,《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甲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
  选项D错误。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本案中,甲是普通的公民而非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满足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体要件。
  学员问:借记卡和信用卡不是一回事啊,借记卡不能透支
  是有什么司法解释,做了这样的说明么?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是的,二者是不同的。信用卡与借记卡的区别在于:
  1、信用卡可以提前消费再还款,借记卡必须先存款才能消费;
  2、信用卡有分期付款功能,而借记卡没有;
  3、信用卡消费可以累积积分,可以在积分商城里免费兑换商品,借记卡无此功能;
  4、使用信用卡并且记录良好,可以为以后累积信用,有利于今后贷款。
  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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