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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在拆迁中如何摆脱尴尬的境地?
发布日期:2019-03-1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在拆迁中如何摆脱尴尬的境地?
京平律师答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往往缺少产权证明、没有批建手续。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确定了“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的文件精神,但在征收实践中,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依旧被认定成“违建”,只有低廉的补偿,甚至没有补偿。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想要彻底摆脱尴尬境地,最根本的途径当然还是从立法层面,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但正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纷繁复杂,很难追根溯源,在立法中一一列举。并且,地域因素也是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现阶段难以从立法层面找到解决依据,各地方都在结合当地历史因素,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来努力让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尽可能摆脱尴尬的境地。


例如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制定了《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缺失或不一致的,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存在违规行为,但符合一定条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可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对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三权”指的是什么?
京平律师答一、由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0月30日印发并实施《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是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提出的意见。
(1)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3)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二、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三权”分别是指,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
(1)“三权分置”体系中的“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对宅基地拥有占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能。
(2)“三权分置”体系中的“农户宅基地资格权”,是基于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所获得的宅基地资格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组织成员福利权,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具有典型的社区封闭性、身份依附性和不可交易性。
(3)“三权分置”体系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宅基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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