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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的处置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发布日期:2019-03-11    作者:常兴莲律师
案例
王大娘与王大爷是再婚夫妇,婚后两人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王大爷名下。王大爷去世后,王大娘未经王大爷子女同意,擅自将房屋卖与他人,王大爷子女以其侵犯共有人权益诉至法院。王大娘认为此房屋她出钱最多,而且自己一直居住,其有权利处分房屋。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各继承人对该房屋没有析产继承,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该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王大娘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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