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的房产被登记到一个继承人名下,其他继承人如何维权?
李强有一个弟弟,两人小时候都和父母住在父母的房子里,成年后,李强便搬离了家里,而弟弟李华始终和父母共同居住。父母去世后,家里的老房子面临拆迁,李强认为,房子是父母的遗产,自己和弟弟都有继承权。可李华却突然拿出一份房产证,上面记载的房屋产权人已经变成了李华的名字,并对哥哥说:“这房子根本就不是父母遗产,早就是我的个人财产了。”看到房产证,李强很气愤,他认为根据父母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房子的产权人应为父母,弟弟无权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相关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审查不严格。可是,明知道房产证有问题,是该直接提起继承纠纷之诉,确定遗产份额呢?还是先启动一个行政诉讼撤销弟弟手上的房产证,而后再打继承官司呢?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这就意味着,产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登记行为是由行政机构依职权作出的。目前,产权登记的审查主要还是对相对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以不能排除登记内容与真实的权利归属存在偏差的情形。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呢?
物权法解释(一)第一条和第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根据这项规定,如果当事人想要确认的是争议的不动产归谁所有,或者不动产的权利是基于什么原因产生、变更、消灭的,就应该提起民事诉讼。李强与弟弟之间的纠纷就属于这种类型。李强和弟弟对房屋权属的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虽然弟弟拿出了一份房产证,但李先生仍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提交相反的证据推翻上述房产证,请求法院查明房子真正的权利人到底是谁。然后,再以此为基础,确定能否继承以及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