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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交通事故致残案,成功获赔近21万
发布日期:2019-03-06    作者:石文辉律师
时间:2019年3月5日
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
团队负责人:石文辉
 
原告:郭某
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石文辉律师、李雅琳律师
被告:谢某
受理法院: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代理阶段:一审
(为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当事人及相关信息已做更改。)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谢某的小轿车与郭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相撞,造成郭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当日,郭某至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0天,支出医疗费16万元。日后,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
郭某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受损,认为自己构成伤残,要求谢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以及其他赔偿费用,但保险公司认为郭某不构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郭某遂委托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石文辉律师、李雅琳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至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代理方案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以后,多次与委托人深入了解案情,并细心指导委托人收集有利于主张赔偿费用等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急救病历》、《住院病案》、《出院小结》、《入院记录》、《病情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鉴定费发票》、《居民身份证》、《出租房屋合同书》《劳动合同》、《社区居住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团队律师向委托人明确鉴定事项并与委托人前往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委托人构成十级伤残。根据以上证据以及《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认为本案的涉案关键点在于赔偿费用的主张问题,经团队组织多方寻找案例与头脑风暴、模拟庭审后,认为本案赔偿费用共计近21万,详细费用如下:
(一)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后续治疗费用评估参考价进行计算;
(三)营养费:根据《鉴定书》评定营养期进行计算;
(四)护理费:以《鉴定书》评定的护理期以及护理人员、护理天数进行计算;
(五)误工费:以《鉴定书》评定的误工期、受伤人的实际误工损失进行计算;
(六)残疾赔偿金:按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2017年海南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并结合委托人的伤情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而定;
(久)交通费、财产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准;
(十)鉴定费:以鉴定发票为准。
三、代理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的意见,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郭某赔偿费用近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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