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5、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中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通常指夫妻共同消费或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共同生产经营”通常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46、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