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想离婚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发布日期:2019-03-02    作者:王丽侠律师
我们知道,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一般来说,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夫妻走到了离婚的地步,往往是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很难达成协议,此时,就只能走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了。那么,起诉离婚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沃华律师为您解答。
一、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离婚案件首先由被告的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户籍地居住的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二、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甲住所地为A,乙住所地为B,乙离开B一年,甲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为A;若甲乙均离开各自的住所地超过一年,甲起诉离婚的,则管辖法院为乙的经常居住地,而乙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管辖法院为甲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
三、特别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对于这四种情形,是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四、特别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而言之,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但存在特殊的情形。阅读本文后,对管辖问题仍有疑惑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然搞错了法院,法院是不会受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