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以曾用名办理身份证原告能否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
公安机关不予以曾用名办理身份证
原告能否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
案情
16岁的学生张三早年父母离婚,离婚时张三被法院判归其母抚养,由于户籍本上按中国传统登记的是随父姓的姓名,其母离婚后便给其重取了随母姓的姓名,并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将其随母姓的姓名登记在原户籍册“曾用名”一栏中。之后,张三上小学、升初中以及高中都是用的母姓姓名。也就是说,张三的学生档案全部是母姓姓名。张三进入高三后,学校要求高三学生都要办理身份证,以备高考,张三以“曾用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身份证时,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以“不得以曾用名办理”为由拒绝。而张三用原名办理身份证又与学生档案姓名不符,将给未来高考带来很大麻烦。为此,张三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现在其既有随父姓的名字,也有随母姓的名字,且户口簿都有登记。其用随母姓的姓名办理身份证是其依法享有的自由,公安机关因此不予办理,构成行政上的不作为。因此,张三将公安机关以行政不作为起诉到法院。
分歧
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就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予立案。公民身份证办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专属职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可代替,张三申请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符合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其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张三户口登记的姓名是随父姓的姓名和在曾用名栏登记的随母的姓名,也就是说张三的随父姓的姓名和随母姓的姓名都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因此,公安机关没有理由不为张三办理随母姓姓名的身份证。公安机关有为张三办理身份证的职权,在接到张三办理身份证申请后,以不能用曾用名为由拒绝办理,属于怠于行使职权、构成行政不作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立案条件尚不充分,主张不予立案。公民身份证办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专属职权,张三在户口簿上的姓名和曾用名的登记,已体现了他对姓名权的选择,至于身份证的办理都有哪些条件的要求,可能公安机关有具体的规范,公安机关照章办事,法院不宜用司法职权加以干涉。所以认为立案条件尚不充分,应不予立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张三的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是随父姓的姓名和曾用名栏目登记的随母姓的姓名。两个姓名都得到公安机关认可,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张三以母姓的姓名申请办理身份证,符合申请要件。
其次,身份证办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法定职权,其他机关不能代为行使。张三申请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符合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
第三,接到张三办理身份证申请后,公安机关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构成拒绝作为的形式要件。至于公安机关在身份证办理中有什么内部操作规范,只能在法院立案后,进入审理阶段由公安机关进行举证,但公安机关的举证只能影响最终判决的结果,并不影响法院的立案,故法院应予立案。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李庆来 郝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