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诈骗,法律上该承担何种责任?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型网络贷款诈骗层出不穷。近日,武汉市公安局通报了一种新型网络贷款诈骗。这种新型网络贷款诈骗,法律上又该承担何种责任?据武汉市公安局18日通报,武汉警方近日与苏州警方跨省协作、情报共享,联手打掉一个利用网络贷款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这一诈骗集团的作案手法和以往的不一样:团伙采取公司化运作,下设客户经理、话务组、业务组等。诈骗模式为,先由话务员电话方式招揽需要贷款的受害人,再由业务员与受害人联系,让受害人下载所谓的“快贷通”APP,在这个虚假APP平台中,要求受害人按流程操作并先交纳5%的手续费才能贷款,受害人一旦转账,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放贷。据团伙成员交代,每笔诈骗金额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赃款全部进入诈骗集团首犯杨某的个人账户,每成功诈骗一笔,杨某可得7成,剩下的由客户经理和业务员按比例分成。这种诈骗手法的特点就是骗几百元、几千元这样的小钱,让受害者容易放松警惕和防范,在他们看来,就是这样另辟蹊径的诈骗容易得手。
网络贷款诈骗,法律上该承担何种责任?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有着根本的区别:(1)保护法益不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贷款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2)犯罪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刑法没有列举具体的行为形式而贷款诈骗罪在客观上只有具备刑法第193条列举的5种行为方式之一的,才构成犯罪,亦即构成本罪的行为形式相对限制多,诈骗罪则没有这些限制。(3)行为客体不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没有特定的行为客体作为犯罪的必备要件的,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客体只能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否则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犯罪分子采用编造网络贷款的方式,诈骗受害者的钱财,行为客体上并不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应构成诈骗罪。
当个人急需用钱的时候,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五花八门的APP,因为很多公司都有能力制作虚假的交易平台或者贷款平台。一旦财产被骗,及时报警,尽可能的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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