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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一被告人领刑七年
发布日期:2019-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日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1000元;其他2名被告人决定执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000元、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谢某祥通过在QQ购买、百度搜索、要求被害人在虚假“宝信贷”贷款平台填写个人资料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条数达948062条。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谢某祥伙同谢某涛及谢某某冒充“微粒贷”客服以提供贷款为由,通过苹果应用商城窃取被害人现金共计6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谢某祥在互联网上非法购买公民信息,并伙同谢某某、谢某涛利用虚假“宝信贷”贷款平台,通过拨打电话、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共拨打诈骗电话3196次,骗取他人共计现金81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祥以各种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48062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谢某祥、谢某涛、谢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6000元,数额较大,且共同拨打诈骗电话3196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8166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祥起组织、策划、操控的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某涛、谢某某受雇于被告人谢某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等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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