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受阻欲变更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哪些法定情形?
案情简介:探望权受阻欲变更抚养权
因感情不和,郝女士和前夫两年前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2岁多的女儿由男方抚养,郝女士每个月给1000元抚养费,每周六上午由男方将女儿送到郝女士指定的地点,郝女士第二天送回,行使探望权。
但郝女士说,自离婚后,前夫没有履行将孩子送到她指定地点的义务,拒绝孩子来她住处,影响了她探望孩子,违反了离婚协议内容,因此提起诉讼要夺回女儿的抚养权。
郝女士的前夫表示,离婚时法院已经确定孩子由男方抚养,而女方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不关心孩子成长,不给抚养费,没资格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变更抚养权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郝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郝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并有探望权利。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现郝女士并无确切证据证明男方存在不利于继续抚养子女的法定事由,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哪些法定情形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但是,探望受阻并非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因此类似诉求大多得不到支持。如果抚养一方不配合探视,当事人沟通无效,也只能申请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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