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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都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5-04    作者:许剑律师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若一方想变更,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的明文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尚在读高中不能独立生活的除外。所以上大学时只要年满18周岁就被排除在外,父母没有强制抚养的义务,基于自愿原则,法律并不限制。
其次,各个省份有的有地方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仍然判决父母视情况给予尚在大学读书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定的生活。
再次,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到独立生活为止。那么只要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要受到约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主张一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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