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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我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发布日期:2019-02-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不同表现形式。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通过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都源于公民的请愿权。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公民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主要都在公共场所行使;必须是多个公民共同行使,属于集合性权利,单个公民的行为通常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集会、游行和示威。三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差异。

由于这三项自由权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也容易发生与政府管理部门或其他公民的冲突,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凡借此进行暴力活动,或者引起暴力冲突的集会、游行和示威,就丧失了受到法律保护的资格。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对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和标准,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程序及措施,申请和获得许可的程序,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92年6月16日发布施行《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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