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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享受过福利分房,还可以再享受拆迁利益吗?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姚艳艳律师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上海市有两处承租房,一套位于黄浦区,一套位于静安区,黄浦区房屋于2015年拆迁,王先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补偿利益。2018年,静安区房屋又面临拆迁,王先生与动迁组在协商签署动迁协议的过程中,其他同住人亲属提出异议,认为王先生已经在黄浦区享受过拆迁利益,不得重复享受,静安区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应归属于其他同住人所有。
姚律师释法:
1、  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2、 所谓“同住人”,是指户口落在承租房屋内、在该房屋居住一年以上,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拆迁利益的人。
   因此,法律只规定“同住人”不得重复享受拆迁利益。但对承租人,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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