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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基础复习:计票当选
发布日期:2019-0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监票、计票(《选举法》第41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提醒注意】

  (1)监票、计票人员由选民或代表推选;(2)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3)进行核对的,除监票、计票人员外,还有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的人员;(4)核对记录,由监票人签字,而非参与核对的人都签字。

  (二)选票有效性(《选举法》第42条第2款)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三)选举有效性(《选举法》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

  1.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提醒注意】

  选举有效的,候选人才可能当选;选举无效的,候选人必定不能当选。

  (四)候选人当选条件

  1.代表候选人获得一定的选票(《选举法》第43条第1~2款)独角兽网校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提醒注意】

  计算基数是“参加投票的选民”,而非“该选区全体选民”。

  (2)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人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得票相对较多(《选举法》第43条第3款)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五)另行选举情形下的当选(《选举法》第43条第4~5款)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情形下的当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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